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办法(教体艺[2007]8号),切实加强学院体育工作,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,提高体质健康水平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原则要求
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、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,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,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。学院在实施《标准》的过程中要落实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》,深化体育课教学改革,提高课堂教学质量,将体育课这一基本锻炼形式与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。同时,充分挖掘校本资源与地方资源,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,切实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。《标准》从身体形态、身体机能、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,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、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,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。
学院在实施《标准》时接受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及山东省教育厅、山东省体育局的领导。学院按照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及山东省教育厅、山东省体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,采集、汇总、上报《标准》的有关数据。
第二条 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组织领导
《标准》的组织实施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,由教务与科研处、体育教学部、学生工作处、团委、各二级院系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《标准》实施领导小组。
第三条 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相关单位职责,体育教学部:全面负责《标准》的实施,负责将《标准》列入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,做好宣传工作,负责制定各二级院系各班级每学年各测试项目的测试计划,组织实施测试工作和成绩评定;对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,针对个体差异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;对因伤、残、病等可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学生提出的申请给予鉴定,存入档案;负责汇总评定学生每学年《标准》等级;填写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(大学)》,并于学生毕业前连同《免予执行<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一并送交各二级院系,与学生成绩卡一同归入学生档案。对于《标准》成绩不合格而不能毕业的毕业班学生,体育教学部应于6月初将名单(一式两份)分别送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和教务处。
第四条 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方式
1.一年级学生测试时间为每年十月份,利用体育课堂测试;由体育教学部安排日程,组织统一汇总、统计成绩。
2.按教育厅规定由体育教学部上报《标准》统计表。
第五条 《标准》评价指标与分值
组 别 |
评价指标(测试项目) |
分 值 |
备 注 |
大学
|
身高标准体重 |
10 |
必 测 |
肺活量体重指数 |
20 |
必 测 |
1000米跑(男)、800米跑(女)、台阶试验 |
30 |
选测一项 |
坐位体前屈、掷实心球、仰卧起坐(女)、引体向上(男)、握力体重指数 |
20 |
选测一项 |
50米跑、立定跳远、跳绳、篮球运球、足球运球、排球垫球 |
20 |
选测一项 |
注:身高标准体重测试项目为身高、体重,肺活量体重指数测试项目为肺活量, 握力体重指数测试项目为握力。
第六条 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要求
1.学院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《标准》的测试,本标准的测试方法按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。
2.《标准》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本标准的最后得分,满分为100分。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:90分及以上为优秀,75分—89分为良好,60分—74分为及格,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。
3.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,按评定等级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。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,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%之和进行评定。
4.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本标准的学生,填写《免予执行<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。
5.各二级院系要对本单位实施《标准》的情况认真检查监督,定期抽查,并进行通报,对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者,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,给予行政处分。每学年学院主管院长主持召开一次总结会,协调相关事宜,总结经验、交流信息,确保《标准》顺利实施。
第七条 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学生《标准》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,方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选;成绩达到优秀者,方可获体育学分。《标准》成绩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学年《标准》成绩为不及格。学生毕业时,《标准》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。
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其《标准》成绩记为不及格,该学年《标准》成绩最高记为59分:
1.评价指标中立定跳远、1000米跑(男)、800米跑(女)、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;
2.体育课无故缺勤,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/10者。
第九条 因病或残疾学生,可向学院提交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疗单位证明,体育教学部核准后,可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并填写《免予执行<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,存入学生档案。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、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残疾学生,仍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、奖学分评选,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可记为满分,但不评定等级。
第十条 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经费保障,为保障《标准》的实施,学院设立测试专项经费。《标准》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