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测试说明
1、除免予执行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学生外,每名学生在校期间都必须完成三次测试,且每一项成绩都不能为空,否则系统不能统计出成绩。测试方法按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2014修订)中的有关要求进行。
2、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,满分为120分。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,满分为100分。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,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,满分为20分;初中、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,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,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。
3、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,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登记卡,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,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%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%之和进行评定。
4、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疗单位证明,体育教学部门核准,可暂缓或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并填写免予执行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申请表,存入学生档案。确实丧失运动能力、被免予执行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残疾学生,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,毕业时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需注明免测。
5、要求穿运动服,运动鞋进行测试,以避免测试过程中出现伤害事故。同时学生在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活动。
6、测试过程中,学生须携带学生证、身份证,以备在测试过程中接受教师检查。防止弄虚作假及舞弊行为的发生。如果没有证件将不允许参加测试。
7、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安排的测试时间进行测试。如确有特殊情况,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测试,须由本人到体育部找测试老师说明情况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并填写测试请假单,另行安排测试时间。
8、学生在查询个人信息时,如发现信息有误时,应及时与体育部联系,以便更正。
9、对本人或他人成绩以及教师测试过程有异议者,请及时向测试现场负责人提出,过期不予受理。
10、 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,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;成绩达到优秀者,方可获体育奖学分。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。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,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。
二、关于违纪的处理办法
凡在测试期间故意扰乱测试秩序、打架斗殴、辱骂测试工作人员、冒名顶替,弄虚作假的行为,其成绩记为0分,报送教务处、学生所在系,并扣除本年度奖励加分,并参照学校有关条例给予处分。
本说明解释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